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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良州与昝金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任良州与被执行人昝金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9)铜民一初字第2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5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到中**银行、中国**分行、江**行、南京**限公司、中**银行、中**银行、邮政储蓄银**省分行、中**银行查询,发现并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6291.37元。

三、本院到工商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另外,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均未果。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28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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