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郭*、王**诉徐州泰**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王**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郭*、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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