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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苏州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2元,减半收取3271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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