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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海**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苏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因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应在施工地法院诉讼解决,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苏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姑苏区虎丘立交桥北口,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依据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苏州**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苏州**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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