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天**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正**限公司、苏州海**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天**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81元,减半收取196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91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