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明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明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4元,减半收取3862元,由原告苏州**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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