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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苏**限公司与被告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5元,减半收取3517.50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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