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森**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森**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森**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森**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72元,由原告苏州森**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