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凯**限公司与苏州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凯**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凯**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凯**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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