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徐*、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张*、张**诉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孙*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张*、张**诉称:原告徐*与张*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是徐*与张*的父亲。2010年4月28日,被告为了方便建房,自愿与原告达成一份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建房时,负责盖好原告三楼上的隔热层,负责修好原告门前的地坪;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反悔方承担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得以顺利的建房。被告房屋建好后,却一直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建造隔热层和修地坪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将原告门前的地坪修好,但迟迟不为原告的三楼上建造隔热层。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为原告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中街原供销社营业楼三楼上建造隔热层。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理由:被告不应该给原告建造隔热层。被告建房时,并未侵犯原告的利益,也未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答复给原告建造隔热层,因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现为东西邻居,2006年10月被告取得建设许可证,规划其在徐州市铜山区茅村供销社宿舍位置建设砖混结构三层住房,建筑面积为464平方米。原告以被告建房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所在村的支部书记郑*出面调解。由原告方提出解决方案:一、甲方(孙*)建房时负责盖好乙方(张*)三楼上隔热层,负责修好乙方门前地坪(从楼**)。建成后,甲乙双方楼高度一致,二、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乙方不得影响甲方的施工,反悔方承担法律责任。三、如甲方打井,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协议书乙方落款处有张*父亲张**、张*妻子徐*签字,郑*持此协议找被告孙*签字,但孙*未在落款处签名,而是由他人签署了“孙*”二字,被告将房子盖好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加盖三楼隔热层,被告拒绝,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为其三楼上建造隔热层。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证人郑*庭审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的设立应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原告方拟定好协议条款后,协调人并未让被告在协议上签字,而是由他人代签,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同意该协议的全部条款。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履行义务无相应的事实依据,证人即协调人虽在庭审中证明被告同意了该协议,但又无法说明被告未在协议上签字的原因,因此对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张*、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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