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家存诉被告夏**、刘*前、刘**、刘**、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家存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存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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