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市**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