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华**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民委员会、苍南县钱库镇东社村新农村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华**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温州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温州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