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宠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0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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