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又名金立湖与金立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大河诉被告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小巧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称:2005年被告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2005)137号文件,取得灵溪镇百丈嘉园小区1-36幢其中一间的土地使用权。2006年下半年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建房,房屋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建房工程款19000元。被告于2008年5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建房工程款19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淡欠原告林**工程款19000元,原告自愿减免2500元,余款16500元定于2009年1月3日前还清;若被告到期未还,原告可就全部欠款19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林**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