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吴**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8)湖吴*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浙**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8月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吴兴区人民法院(2008)湖吴*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吴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