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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吴**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8)湖吴*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浙**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8月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吴兴区人民法院(2008)湖吴*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吴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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