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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浙江中**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被上诉人戴**、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司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07)安**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杨**,戴**、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2006年11月16日,邵*以中**司蓝天花园项目部名义与戴**、徐**签订《水电安装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将中**司在安吉县递铺镇余墩蓝天花园承包的四标段3号、4号、9号、10号、17号、18号楼及相应两座车库的安置房建设工程的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委托戴**、徐**施工,并约定按水电安装工程决算直接费的95%投放工程款等内容。上述协议签订后,戴**、徐**按约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2007年10月24日,经安吉县广**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水设施造价直接费为460315元,电设施造价直接费为606385元,中**司已付工程款586100元。双方为工程余款支付问题纠纷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浙江中**限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之前支付戴**、徐**工程款40万元整。如浙江中**限公司不按期支付上述款项,戴**、徐**有权按安吉县人民法院(2007)安**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审案件诉讼费6605元,由戴**、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55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中**限公司负担。

三、各方无其他争议。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已签字,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有效。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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