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岭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清凉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
本院查明
经查明:原告温岭市**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7月8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温岭市**有限公司已被注销,本案无适格原告,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温岭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