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港**限公司诉被告黄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港**限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港**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546元,依法减半收取151773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