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造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