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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诸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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