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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