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诸暨市长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诸*市长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陈**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陈**逾期不交纳,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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