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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限公司与浙江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利**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利**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利**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36元,依法减半收取12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18元及诉讼期间原告方预交的鉴定费,由原告浙江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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