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利**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利**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利**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36元,依法减半收取12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18元及诉讼期间原告方预交的鉴定费,由原告浙江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