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青与被告浙江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青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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