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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建设有限公司(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与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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