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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限公司与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3.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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