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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朱*与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朱*与被告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因两原告房屋的屋顶渗漏,2011年8月原、被告签订屋面改造工程合同一份,并预付工程款25000元给被告(每人12500元,由被告出具收条两张)。被告为503室房屋施工2天砌了一道墙头,为504室房屋施工3天砌了二道墙头。后由于城管执法干预而停工。此后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施工,结清账款清理垃圾,但被告敷衍塞责,拖延至今。两原告认为合同虽约定“如政府执法部门干扰,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但实际损失也只是已施工部分的费用。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工程余款二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判决日止同期银行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俞**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屋面改造工程合同1份,约定被告为两原告进行东大池6幢5楼屋面改造,承包性质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450元一平方,工程期限每间不超过7天。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在施工时应注意左邻右舍及行人安全,如有损失,则有乙方全部承担,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大小伤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如政府执法部门干扰,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两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12500元。

后被告依约进行施工,但因城管干预而被迫停工。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工程余款并支付利息。

以上事实由两原告提交的屋面改造合同1份、收条2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被告俞*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两原告进行屋面改造工程,后因城管干预而被迫停工,原、被告应当就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等事宜进行结算。结合两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本案合同标的、施工内容,本院认为两原告自认扣除已施工部分工程量等15000元后,余款10000元返还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两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终止履行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被告方的违约行为,且两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催讨过工程余款,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俞*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朱*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俞**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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