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金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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