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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限公司与涟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明**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公司)与被告涟**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明**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涟水**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明**司诉称,2009年11月30日,原告明**司(原名称为涟**公司)与被告涟**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位于高沟镇今世缘商城1#、2#、3#楼工程。该工程于2011年10月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因资金紧张,双方约定被告以合同总价款的25%用房屋(3#楼101室、3#楼103室、6#楼105室、6#楼126室)冲抵,后被告仅向原告交付3#楼101室、3#楼103室,尚有6#楼105室、6#楼126室没有交付,且被告也无法交付。现要求被告按合同价款给付原告工程款996343元。

被告辩称

被告泓**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以房抵款协议双方已履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原告明**司(原名称为涟**公司)与被**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位于高沟镇今世缘商城1#、2#、3#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180天,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该工程于2011年10月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因资金紧张,除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外,双方于2011年4月21日协议,被告用合同约定总价的25%用房屋折抵,具体房号及价格为:3#楼101室,价格265309元,3#楼103室,价格348541元,6#楼105室,价格486272元,6#楼126室,价格510069元。其中,3#楼101室,3#楼103室,被告已和原告办理了交接手续。尚有6#楼105室,6#楼126室,因被告的原因已不能履行。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决被告按约定价款996343元给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被告以房房抵款协议、被告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载卷为证,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高沟镇今世缘商城1#、2#、3#楼施工合同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亦属有效协议,被告履行了其中部分,尚有两套房屋不能履行产权转移手续,被告应当按价给付金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996343元工程款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涟**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明**限公司9963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4元,由被告涟**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账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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