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杨*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淮涟高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杨*其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工程款36600元,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李**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调查认可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终结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淮涟高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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