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限公司与金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金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1月15日,原告浙江**限公司已因本案工程款和退还保证金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4)金**初字第238号,该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浙江**限公司主张工程款和保证金利息,属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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