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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顺**限公司定**分公司与舟山市**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顺盛建设工程**塑料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2117.90元,被告辩称该工程款没有那么多,且质量不合格。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舟山**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3000元。该款在10天内付清。

2、被告不再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金塘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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