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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诉被告庄**、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1999年,被告庄**、杨**将楼房一间承包给原告林**施工,双方就工程建设、施工期限、款项支付、质量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并约定于当年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2年2月3日对工程款予以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00元,由庄**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付工程款2100元及利息(自2000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0.94%计算至实际偿付日止)。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庄**、杨**自愿于2008年1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林**工程款8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如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原告可按1100元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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