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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江苏**限公司、利**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与被上诉**有限公司(简称博雅公司)、原审第三人利辛县第六中学(简称利辛六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博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祖兆忠,利辛六中的委托代理人戴**、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属未完工程,原审法院在未对实际施工人高**主张工程款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分包人博雅公司认可的数额作为工程价款认定依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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