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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如意、李**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申*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如意、李**与上诉人**有限公司(简称宏**司)及原审被告申*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胡如意、李**及宏**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胡如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宏**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申*圣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宏**司在原审提出胡如意、李**承担工程质量维修费的反诉请求后,原审法院未就该项费用是否进行司法鉴定予以释明,即以宏**司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该项反诉请求,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本案中蒙城**有限公司要求胡如意、李**承担工程质量维修费的反诉请求,发回亳州**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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