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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限公司与深圳市**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5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安徽**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安徽**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安徽**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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