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六安市**有限公司与六安永翔**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六安市**有限公司(简称二**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永翔**理有限公司(简称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1)六*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甄**,永**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期间,案外人费本中向本院述称,涉案工程由其挂靠二**司施工,工程款主要由其结算。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亦证明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领取均由费本中经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案外人费本中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及工程款的领取,为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需追加费本中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1)六*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