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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富康**)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喜富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喜富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喜富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喜富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5元,减半收取9207.50元,由上诉人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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