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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合肥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合肥宏**限公司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合肥宏**限公司同时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合肥宏**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合肥宏**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张**负担62.5元,合肥宏**限公司负担4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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