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安徽广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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