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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建**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芜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厦建**任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弋民一初字第01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浙江**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07年4月13日,广厦建设集团**公司芜湖办事处与芜湖**有限公司签订《水电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可见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芜湖市皖医新校区第二生活区学生食堂水电工程工地现场,而该工地在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辖区,芜湖**有限公司选择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厦建**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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