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华**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芜湖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华**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华**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华**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1508元,减半收取10754元,由上诉人安徽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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