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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责任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安徽**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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