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飞诉被告芜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芜湖**限公司47万元工程款(在47万元范围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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