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和县且经申请人申请由和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徽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现指定和县人民法院执行。
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