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淮北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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