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朱**、胡**、江苏省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江苏省溧**有限公司在淮北**整理中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即淮北**整理中心尚未支付江苏省溧**有限公司的烈山区古饶镇土地整理项目三标工程款)20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江苏省溧**有限公司在淮北**整理中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唐**所有的皖F某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王*所有的皖F某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