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铜**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限公司、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铜**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天**限公司、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铜**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2001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