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安徽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9元,减半收取4874.5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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