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许**、许**、夏云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4月4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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